歐盟委員會周二公佈了兩項主要立法,這可能決定未來幾年歐洲科技公司的監管方式。最初預計在12月初發布的《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是由專員Thierry Breton和Margrethe Vestager在布魯塞爾的一次新聞發布會上宣布的。
這兩個法案共同為所有數字服務(包括社交媒體,在線市場和其他在線平台)提出了一套新規則。它們旨在促進整個集團的競爭,同時還使用戶免受其可能在網上遇到的多種危害。
大型科技公司可能會因違反規定而面臨高達全球收入10%的罰款-可能達到數十億美元。他們還將面臨如何在歐洲擴張的限制。歐盟監管機構將被賦予解散公司的權力,但是維斯塔格和布列塔尼都多次表示這將是不得已的做法,布列塔尼週二補充說,在歐洲,公司規模不算太大。
這些提案可能要花費數年時間才能通過,成為全球技術法規的關鍵時刻。週二早些時候,英國發布了自己的防止在線危害的建議。與此同時,在美國,有關是否拆分大型科技公司的討論仍在進行中。
歐洲長期以來一直牽頭控制大型技術,但尚未成功地在監管與創造其自身數字經濟可以蓬勃發展的環境之間取得平衡。現在,它正在尋求通過更新和重新定義其規則來維持其在法規領導方面的聲譽,同時為高科技企業蓬勃發展創造有吸引力的公平競爭環境。
Vestager在一份聲明中說:“這兩項建議的目的是:確保我們作為用戶可以在線訪問各種各樣的安全產品和服務。” “而且,在歐洲開展業務的企業可以像脫機一樣自由,公平地進行在線競爭。”
《數字服務法案》(DSA)將適用於整個歐洲運營的所有數字服務,其中包括以下規則:
從在線平台上刪除非法商品,服務或內容
為內容被平台錯誤刪除的用戶提供追索權
大型平台可防止濫用系統
涵蓋算法和在線廣告的透明度措施
允許研究人員出於審查目的訪問關鍵平台數據
確保可以追踪和追踪非法商品和服務的賣方
與公共機構合作以確保有效執行
第二部立法,即《數字市場法》(DMA),僅適用於被視為“守門人”的大公司。它旨在確保在歐洲開展業務的技術巨頭不會阻止新聞服務,工具和公司進入市場。
委員會沒有在提案中指定將要受到DMA管轄的公司,但對將用於定義網守的標準有所了解。他們將包括在歐洲市場收入超過65億歐元的公司,它們在至少三個國家開展業務,每月至少有4500萬活躍用戶。
如此規模的公司將被阻止將自己的產品和服務推向優先地位。這種情況(例如Google在搜索中優先選擇其自身的購物服務)導致了對歐洲的重大反托拉斯調查和罰款。
布雷頓說:“根據今天的提議,我們正在為未來幾十年組織數字空間。” “通過統一的規則,事前義務,更好的監督,迅速的執行和威懾性制裁,我們將確保在歐洲提供和使用數字服務的任何人都可以從安全,信任,創新和商業機會中受益。”
DSA和DMA是歐盟法律的主要組成部分,但預計要生效還有很多年。歐洲的立法程序複雜且耗時,在通過法律之前,可能需要進行多年的談判。